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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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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5 國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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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許同性結婚 大法官釋憲: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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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瑩、楊惠芳/臺北報導
爭議許久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會議昨天在十四位大法官正反意見討論後,作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大法官認定,《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有關機關應於釋憲公布日起兩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這項釋憲結果,等於宣告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
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同志運動者祁家威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到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關婚姻法令是否合乎《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針對大法官釋憲結果,釋憲聲請人祁家威表示,滿意大法官釋憲內容,希望同婚修法時程可以在六月底前完成。婚姻平權大平臺發出聲明表示,這一刻是臺灣《憲法》和性別運動史上的里程碑,這號解釋將成為亞洲指標,為所有國家帶來性別平權正向浪潮。
反對同性婚姻的護家盟祕書長張守一指出,《憲法》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無任何與同性婚姻相關的內容,這次釋憲完全是無中生有,任意解釋《憲法》,對過去釋憲的八個法條都未加以參考,非常惋惜,將不排除再度聲請釋憲。
捍衛家庭學生聯盟總召施俊宇表示,這項解釋案使臺灣的家庭制度遭遇前所未有的撼動,將改變我國百年來的婚姻定義,一個家庭不再一定有爸爸和媽媽,而可能是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民法》的修改和現今的性別平等教育,可能誘導更多學生成為同性戀。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十二年國教領綱原本就尊重性別平等,不管新課綱或教材,基於性別平等和相互尊重,沒有違背大法官釋憲。學特司司長鄭乃文表示,大法官釋憲結果與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互不牴觸,待相關配套修法完成後,有關婚姻、家庭的課程或教材,也會配合檢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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