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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pic   臺北市教育局回應報載本市疑有補習班聘僱境外性侵害罪犯 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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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媒體報導,本市補習班疑聘有境外性侵害罪犯一案,教育局已於10月25日獲報、聯繫補習班查證,於10月26日函請補習班確認該師資料,並依補習及進修法第9條第6項妥處。

 依據補習及進修法第9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應予解聘或解僱。該師於國外因涉性侵害犯罪遭通緝,補習班應予解雇,本局亦將該師通報至教育部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以防範該師於其他補習班任教。

 另為確認該師是否曾有違反本國性犯罪或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之情事,本局亦同步函請市府社會局及警察局協助查證,該師是否曾涉有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遭裁處或遭提告、涉訟。

 教育局亦重申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同法第9條第9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查詢有無前項情事。

 教育局表示,倘補習班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依據同條第13項規定,將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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