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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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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
曾燦金局長
總編輯/
官月蘭科長
、
楊淑妃主任
主編/
鄭福來校長
編輯/
鄭福來校長、林光媚主任、阮韻璇主任、劉智豪主任、高美莉主任
第8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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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內容
【2017/10/26
國語日報
】
立院初審通過 偏鄉可專聘教師 最長12年
立法院昨天審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初審通過偏鄉地區可以公開甄選「契約專案聘任教師」,聘期每次最長兩年,年滿後表現優異者還可以再延長兩次,六年後還能一次續聘六年,以聘期十二年的久任待遇,來穩定偏鄉師資。
目前代理教師一年一聘,最多可以聘任三次,對教師來說比較沒有保障,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各縣市政府可依照全縣市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公開甄選偏鄉學校的專聘教師,聘期每次最長兩年,表現優異者,年滿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地方政府同意後,可由學校校長再聘任。
專聘教師連續聘任三次(每次兩年),任滿六年後表現優異者可再一次續聘六年,或是參加教師甄選,可以有加分優待。教育部國教署長邱乾國表示,代理教師主要是原本教師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因此暫代教職,一年一聘,最多三次,比較沒有保障,而專聘教師是久任的概念,服務表現優異者,聘期可以到十二年。
為穩定偏鄉師資,這次草案也初審通過公費生到偏鄉教書、參加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甄選而聘任的教師,必須服務滿六年,才能申請介聘到非偏遠地區,但期間如果有要請育嬰假或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最多限定只能請兩年。
【沈育如/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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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偏鄉可專聘教師 最長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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