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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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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24 國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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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大學校園自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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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於一月五日選出新校長,至今已一個多月,教育部以尚未釐清疑慮為由,遲遲未發出聘書。臺大師生罕見的走上街頭抗議,要求教育部別再拖延,應儘快核定臺大新校長聘書。
《大學法》第九條清楚載明,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遴選校長權責是由學校的遴選委員會決定,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已再次確認新校長選舉過程及結果毫無疑義,教育部如果尊重大學自主,應及早聘任,以免外界質疑有其他政治力介入。
臺大是第一學府,向來在國際大學排名為臺灣爭得一席之地,具有國際學術指標意義。臺大校長空缺至今已長達八個月,校園無校長帶領,如何幫助臺灣高教去打國際杯?基於監督立場,教育部面對遴選爭議,當然可以要求臺大說明,但是連發七道公文的作法,不僅欠缺效率也耗時,行政監督程序應採取更好的作法。
《大學法》第一條明確訂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既然遴選校長是大學的自主權之一,教育部應依法行政,尊重遴選結果,以真正落實大學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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