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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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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3 國語日報
pic   幼兒園禁體罰將入法 最重罰30萬 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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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虐待幼童事件層出不窮,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教育部所提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中第二十五條明定幼兒園與托育機構不得對幼兒體罰、性騷擾等,否則將處新臺幣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同時公布行為人姓名與機構名稱,藉此保障幼童與家長的權益。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在民國一百年公布後,這次是第三次修法,把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職場互助式托育等都納入教保服務機構,而且在上課時間之外,也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兼辦兒童照顧等,提供家長托育服務。

 林騰蛟表示,為了鼓勵設置平價幼兒園,這次修法也開放讓企業成立招收員工子女的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或是提供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等托育設施。

 此外,這次修法也明定違反《幼照法》,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將公布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針對《幼照法》修法將禁止幼兒園對學童體罰,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罰鍰或公布姓名,都不是禁止體罰幼童的終極方式,犯案幼教教師還是可以到其他幼兒園任教,業者也可以另起爐灶,如果要完全禁止,應該嚴禁教師繼續任教,負責人也不得再營業。

 臺北市立大學幼兒教育系副教授林佩蓉說,幼兒表達能力尚未成熟,即使被體罰,也很難清楚陳述,加上家長對體罰的認知,可能和園方不同,園方認為是「摸」一下孩子,但家長認為是園方「打」孩子,判定管教還是體罰仍有模糊空間,建議由第三方判定,會比較客觀。

【沈育如/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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