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872期
|
|
|
|
|
|
|
【2018/6/18 國語日報】 |
|
|
菸商應加入菸害防治行列 |
|
|
|
|
|
| |
|
我國首部《菸害防制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公布實施,迄今超過二十年,但根據統計,臺灣全年仍消耗十六億包菸,菸品人均消耗量居亞洲之冠。有買菸者,必有供菸者和售菸者(統稱菸商),欲更有效能的防制菸害,菸商應本諸良知良能加入防制菸害行列,尤其須遵行不售菸予未成年者的規定,善盡社會責任。
我國迄未全面禁菸,菸商無論是供菸或賣菸,將本求利並未違法,但如出售菸品予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就違反規定造成「菸傷」,有違《菸害防制法》延緩青少年接觸菸品的立法宗旨。如因之導致青少年上了菸癮,讓尼古丁影響其大腦發展結構,影響正常學習,並較易受非法藥物的誘惑,則菸商於心何安?
數字會說話,據國健署調查,大多數未滿十五歲的臺灣國中生吸菸率近百分之三;而大多數未滿十八歲的高中職學生吸菸率達百分之八點三,「高三男生」更飆高到近百分之十五。這些未成年學生稚嫩的臉龐易於辨認,其言行舉止亦不難觀察,何以如此容易取得菸品,主要是售菸者「縱售」。
最近有關心青少年吸菸問題的公益團體進行實驗性研究,找未成年學生權充顧客到超商買菸,多數未遭「盤查」;其實,一般人駐足超商,也容易發現此現象。任何售菸的商店加入菸害防制行列,知易行易,只要本諸良知,依規定查核買菸者年齡,就可做到。如店家能在陳列菸品的地方,明顯置「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牌,那就更是善盡商道的良心展現。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