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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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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國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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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解薪貧 徒法不足以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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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明定未來雇主招募員工時,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必須公開告知薪資範圍,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處罰鍰。這是透過勞資資訊對稱,介入勞動利益分配的立法,為紓解薪貧族的困境帶來一線希望。不過,薪資問題專家認為,為克服執行上的困難,需有完善配套措施。
臺灣受僱者待遇偏低,常被形容是「國恥」。據主計總處統計,一百零六年全臺有三百零五萬人的主要工作月薪不到三萬元,其中將近四十萬人月薪不到兩萬元。這一大群掙扎於生活線上的薪貧族,未來轉換工作時,能更清楚薪資範圍,社會新鮮人同樣適用。在資訊透明的壓力下,應有助提升經常性薪資。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未來企業主在公告薪資時,推測很多會表述「薪資區間」,如薪資範圍從兩萬五千元到三萬九千元,而能拿到區間上位者是少數。雇主也可能避免招募正職人員,設法私下僱用低薪的臨時工或派遣工。同時,站在雇主正常營運的立場,薪資條件公開後,中小企業可能更難找人,這也是要未雨綢繆妥為預防之事。
《就業服務法》修法用意在紓解薪貧問題,也針對避免就業歧視詳予規範,確屬進步立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稽查雇主有無違法、有無巧立名目規避?勞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是龐大複雜的執行工程,勞動部對法條細節如何規範、稽查及進行勞工教育,應儘早制定周延可行的相關細則,以資完善推動。
國語日報社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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