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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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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5 國語日報
pic   公投位階不高於憲法 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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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代議政治可能背離民意,因此先進民主國家有「公民投票」制度,遂行直接民主來補救缺失,瑞士是公投最多的國家。我國二○○三年施行《公民投票法》,因提案門檻太高,幾次公投皆由政府提案,結果都未達准、否票數,成為無效公投。二○一七年修法,降低提案、連署和通過門檻,使得這次有十項公民提案,並順利完成公投;可說充分賦予公民創制及複決權,展現臺灣民主穩定成長。

 公投結果揭曉後,對於公投通過的第十案「婚姻定義只限一男一女」、第十二案「否定同性伴侶享《民法》保障,宜另立專法」,司法院重申,公投通過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亦即《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背《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應於兩年內完成修法或制定新法。但有人倡言,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展現,位階應高於《憲法》,擬推翻大法官解釋。

 事實上,《公投法》是依《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制訂,公投僅能就政策、法律事項做決定,有關《憲法》規範的權利、義務不能公投,即使公投也無效,因為不能超越《憲法》。例如:納稅和兵役義務如果交付公投,政府恐徵不到稅收和兵員。為了保障生存權,也不能公投驅逐、監禁遊民或廢除社會救助網,儘管有人認為政府不應養懶人。

 公投民意隨時會改變,不像《憲法》穩定,如果依公投治國,恐天下大亂。尤其公投只代表當時暫定的「公益」,未必代表「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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