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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7期
編輯群
發行人/
曾燦金局長
總編輯/
謝麗華主任
、
陳秉熙科長
主編/
江啟昱 校長
編輯/
黃明秀老師、江啟昱校長、李文英主任、李成華老師
第8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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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電子報內容
【2018/12/7
中廣新聞網
】
性別平等法三讀 性騷行為人不道歉最高罰5萬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明定性騷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至配合為止。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相關懲處,或不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條文明定,如果性騷擾行為人為學校校長,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規定執行行為人的懲處或處置,處校長或董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行為人如為學生,轉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的學校。
條文明定,接獲通報的學校,應對性騷擾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違者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1至4年不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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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法三讀 性騷行為人不道歉最高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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