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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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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 國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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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校教師兼獨董 須申請、三個月內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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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瑋/臺北報導
臺大校長遴選案引起教授在企業兼職的爭議,為解決公立學校教師到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獨立董事產生違反規定的問題,教育部與金管會近日完成協調,研擬《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草案,教師被提名前,須先向學校申請,經書面核准後,始得參與提名選任,且選任為獨董當天起三個月內,要簽訂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契約,該等契約溯自教師當選之日起生效,屆時如未完成,該兼職將失效。
臺大校長管中閔在校長遴選階段,曾擔任臺哥大獨立董事,並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在獲臺大核准兼職前,即出席臺哥大相關會議,違反兼職相關規定,監察院因此糾正教育部和臺大。
教育部統計,國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未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完成校內書面核准,即先到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董者,共有兩百零二件,其中一百六十七件已經學校完成審議,十一件尚於審議程序,有二十四件尚未審議。
教育部表示,違反規定的原因,是兼職機關(構)常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使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教師兼職;也有部分教師到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兼職,事後再由學校與營利事業補行簽約,並追溯生效;為使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董程序合於規定,也研擬相關原則,待施行後,會再檢視教師違反規定情形,並督促學校宣導或定期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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