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903期
|
|
|
|
|
|
|
【2019/1/24 國語日報】 |
|
|
大學專案教師權益 應受保障
|
|
|
|
|
|
| |
|
大學聘任編制外專案教師有日益增多現象,以私立學校尤為明顯。由於專案教師無法享有正式編制內教師的法律保障權益,教師團體對此不當情形迭有反映,但改善有限。
各大學不願聘用編制內教師,改聘專案教師,主因是生源減少,須降低人事費支出;且採聘任契約規範,一年期滿即使不再聘任,也不易引起法律糾紛。然而這種作法對專案教師是不公平的契約行為,校方掌握人事聘用大權,教師處於相對弱勢不利地位。
基本上,編制內教師權益受《教師法》保障,即使中小學代理代課教師,其權利和待遇亦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保障;然而大學專案教師一年一聘,有些私校甚至規定至多三年必須離職,簡直將專案教師視為臨時工,但這些教師不屬勞工,權益亦無法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因而專案教師權益受侵害時,可說求助無門,影響權益甚鉅。
為了確保大學專案教師權益,教育部可參酌《中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的精神,儘速訂定並發布大學專案教師聘任注意事項;長久之計則是修正《大學法》,增加專案教師資格、聘任、權利、義務等條文,以取得法源依據,合理保障其權益。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