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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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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
曾燦金局長
總編輯/
謝麗華主任
、
陳秉熙科長
主編/
謝勝隆 校長
編輯/
謝勝隆主編、周明蒨主任、張幸愉校長
第9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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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內容
【2019/2/25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杜絕惡劣二房東 消保處規定押金、水電收取方式
之前張姓惡劣房東以各種名義坑殺房客,遭到法院判刑,為了因應包租業,也就是專業的二房東興起,行政院消保處今天(25日)公布「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押金、水電費收取等有明確規定,另外,如果房東租約到期,二房東不能對房客棄之不顧,要協助後續租賃事宜。
為了鼓勵房東釋出空餘房屋,交由包租業者協助出租,健全出租市場,內政部擬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包租業者,也就是俗稱的二房東與房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包租業者與房客之間的契約,不能少於30天,但也不能超過他與房東的租賃期;包租業者只能收取房客最高兩個月的押金,且水、電、瓦斯要約定由誰負擔,若是由房客負擔,最令人詬病的電費部分,法規明確規定計算基礎不能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例如台電夏季每度收取6元,包租業者不能比這個價格高,否則違反規定。
記載事項中也規定,包租業者在契約簽訂期間,不可任意漲價及收取其他費用,否則也違反規定。
如果房東與包租業者提前解約,導致承租房客沒有地方住,包租業者必須協助房客找到地方住,而如果包租業者倒閉、解散的話,房客可以尋求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獲全國聯合會協助,避免房客被趕出門,流落街頭。
新規定從6月1日上路,如果包租業沒有依規定與房客簽訂合約,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罰3萬到30萬,最重可到5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內政部也表示,未來將會把所有包租業者相關訊息上網,提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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