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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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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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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
曾燦金局長
總編輯/
謝麗華主任
、
陳秉熙科長
主編/
江啟昱 校長
編輯/
黃明秀老師、江啟昱校長、李文英主任、李成華老師
第9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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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內容
【2019/3/29
國語日報
】
政院通過 酒駕故意致死 最高可處死刑
為遏止酒駕行為,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未來五年內酒駕再犯致人重傷者,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駕致死或致重傷如果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意即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判死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行政院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刑法》第十三條的故意情形,本就可判死刑,國際公約也沒有置喙的餘地。
負責審議酒駕法案的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美國與德國都有判例,酒駕致死的情節嚴重,法院以殺人罪判刑;去年臺北市郭姓男子酒駕撞死人,檢察官也以殺人罪起訴。臺灣在實務上已可用殺人罪起訴酒駕致死,但案件非常少。
臺灣人權促進會律師李奇芳表示,政府好像只會以「加重刑度」的方式,試圖解決酒駕問題,政府既然願意引進如強制加裝酒精鎖等措施,就不應執意加重刑罰。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也發表聲明呼籲,刑度過高恐導致個案間難以適用。
【吳啟綜、阮筱琪/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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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故意致死 最高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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