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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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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 國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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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作家權益 立委促公共出借權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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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惠芳/臺北報導
民眾的閱讀習慣,逐漸以「借書」取代「買書」。立委蘇巧慧、張廖萬堅昨天舉行「為出版業添柴火,公共出借權入法,完善臺灣出版環境」記者會指出,將提案修訂《圖書館法》,將「公共出借權」的概念入法,圖書館在出借圖書時,應支付作家報酬,避免著作權益受損。
張廖萬堅表示,根據財政部統計,臺灣出版產業銷售值從二○一三年的六百一十六點七億元,逐年衰退到二○一七年的四百六十點六億元,但公共圖書館的借閱冊數卻上升,代表民眾的閱讀習慣,逐漸以「借書」取代「買書」。
蘇巧慧等立委提案,在《圖書館法》第七條中增訂,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償出版品權利人出版品供公眾無償借閱的報酬;補償對象、範圍及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訂定。
文化部表示,正研議「公共出借權」制度,但關鍵是經費,如果出借權要讓圖書館額外付錢,所有圖書館都會反對,因此,希望由政府編列預算,規畫補償方案。
政大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所長邱炯友表示,各國對於「公共出借權」的施行方式不同,有些因作家收入較低,以社會福利概念補助;有些基於保存國家文化,補貼本土作家;有些依《著作權法》來看,圖書館採購量只有幾本,卻大量借閱,造成著作權人損失,因此,予以補償。
臺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盧欽政指出,出版界對相關修法期待已久,希望透過這次提案,保障出版社及作家權益。
讀者林小姐表示,支付作家「出借費」很合理。至於由誰付錢,她認為,以使用者付費來看,可以接受讀者借書支付少許費用,但從鼓勵閱讀角度,政府應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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