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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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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3 國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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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藝文界低收入的窘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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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型藝文工作者在大眾印象中,非常光鮮,但除了少數明星級人物,多數都存在高工時、低收入的問題。據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的調查,目前藝術工作者平均月薪是三萬七千元,並不光鮮,還很窘迫,此所以在立法院初審《文化基本法》草案時,民間藝文團體在場外抗議,表達對改善藝文工作者生存權和勞動權的強烈訴求。
在堪稱富裕的臺灣社會,一般被列入職業分類中上層的藝文工作者,收入僅及中下層,不少人甚至有一頓沒一頓的,其勞動權益受到相當程度壓縮,淪為弱勢族群,實在具諷刺性。以藝文工作者的主流——創作人才、表演人才和設計人才為例,如收入不足以溫飽,如何支撐長時間的創作工作,如沒有好的創作,又如何打造文創產業和推動整體社會的文化發展?
維持工作穩定和收入水準,當然是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的要項,可惜《文基法》草案中,原有「另以法律定之」文字,被行政院刪除了,所幸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通過初審時以附帶決議方式,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要求跨部會盤點相關法規後,半年內提出修法建議。
行政、立法部門對修法當然應妥為籌畫,但「獎助條例」總是杯水車薪,亦難達絕對公平。文化部職責所在,對如何改善藝文界低收入的窘境,應全面性、系統性的從制度面、產業面和生活面,結合產官學的智慧和力量做好規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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