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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內容
   第412期
【2009/8/24 科學人雜誌網站
  虛擬世界無法可管?
 在網路虛擬世界裡,要用什麼法律來裁決糾紛? 

 在虛擬世界裡的行為舉止,應該負多少實體世界的法律責任?對大部份人來說,答案也許是「零」,然而當線上社群從事真實財務交易、吸引更多參與者之際,有些法律專家認為,或許是到了將實體世界法律學延伸到虛擬王國的時候了。

 有些研究估計,全球大約有一億人進駐線上社群。美國舊金山林登實驗室所創造的「第二人生」(Second Life)擁有100萬名活躍的玩家,他們能在個人電腦上即時體驗,以數位角色(亦即「虛擬化身」)漫步在城堡、荒島和其他奇妙的3D幻境當中,還可以透過虛擬化身與數千位線上參與者相遇、交談,甚至在沙發上擁抱,來場虛擬性愛。

 這類擬真體驗,已造成多起「線上行為引起真實世界糾紛」的報導。2008年11月,有位女士提出離婚申請,理由是她逮到她丈夫的虛擬化身與別人過從甚密(她丈夫則反駁說,是她先沉迷於「魔獸世界」,才逼得他去虛擬世界搞外遇)。目前正在撰寫《虛擬法律》(Virtual Law)的美國路特格大學法律教授拉斯托卡(Greg Lastowka)表示,在過失離婚法庭裡,這種主張是相當合法的。但他將之當成類似「我先生一天到晚打高爾夫球,沒時間陪我」之類的抱怨,是僅次於通姦的離婚理由。

 不過,平均每週花20小時待在虛擬世界的玩家,往往比立法者更看重虛擬事務。中國一位遊戲玩家邱誠偉在「傳奇3」(Legend of Mir 3)裡贏到一把「屠龍刀」,後來被朋友借走,在網路上以人民幣7000多元賣掉。邱誠偉報警後,卻被告知沒有法律可保障虛擬寶物的所有權,於是邱誠偉殺了那個小偷。拉斯托卡說:「如果虛擬犯罪會造成一人死亡、另一人在牢裡度過餘生,那我們最好認真看待這件事。」

 然而更不明確的狀況是,虛擬化身之間發生了在實體世界會被視為犯罪的行為。美國舊金山律師杜蘭思科(Benjamin Duranske)就提到過一個「虛擬強暴」的案子,杜蘭思科創辦了第二人生律師公會,成員每個月在第二人生聚會一次。他在部落格中記述比利時布魯賽爾有位檢察官,要求對該國一位玩家的強暴起訴案展開調查。這個案件後來似乎不了了之,也許原因就如同杜蘭思科所推測:「大部份法律所禁止的暴力是針對真人,而非虛擬人物。」

 這案件令人聯想起10多年前發生的虛擬強暴事件,1993年,狄波(Julian Dibble)在美國《村聲週報》撰寫了一篇相關報導。這起事件發生在文字界面的虛擬社群LambdaMOO,有位化名胡搞先生(Mr. Bungle)的駭客,控制了別人的虛擬化身,用它們寫出一些暴力、猥褻的動作。後來紐約大學在1994年為此開了一場研討會,與會者討論網路使用者一些可能的自治方案,例如虛擬社群可限制或取消其他使用者的帳號(胡搞先生就是受到取消帳號的處份)。

【撰文/坦尼森(Michael Tennesen)翻譯/王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