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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03期
【2013/4/18 中廣新聞網
  行為不檢解聘教師 可獲1至4年改正期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因「行為不檢、有違師道」而遭解聘或不續聘的教職人員,給予1到4年的改正期,未來仍有機會回任教職。不過針對性騷擾、性霸凌和體罰等情節重大的行為,仍舊不得再聘為教師。
 
 現行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所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過大法官會議認定這項條文違背憲法的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改正。行政院會18日通過「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議解聘或不續聘者,應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過針對性騷擾和體罰霸凌,兩項修正草案都增列「經學校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以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的規定。

 換言之,除了性騷擾、性霸凌和體罰等行為之外,因行為不減而遭解聘或不續聘處分的教職人員,在經過1到4年的改正期後,還是有機會可回任教職,以維持當事人的權益。
 
 根據教育部資料,民國84年8月到101年9月為止,因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解聘及不續聘教師總計有221名人,其中性侵害解聘53人、不續聘4人、退休1人;因師生性騷擾解聘68人、不續聘14人;職場性騷擾解聘4人、不續聘2人,因性侵害或性騷擾者占所有案例的66.06%。

【李人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