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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03期
【2013/4/19 國語日報
  政院通過行為不檢師可回聘 性霸凌除外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教師,終身不得再聘的規定,修正放寬為一年到四年內不得聘任。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七月二十七日做出釋字第七○二號解釋,釋憲案起因於吳姓已婚教師,因擔任學校營隊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遭學校解聘。吳姓教師不服而提行政訴訟,但遭駁回後提出釋憲。大法官會議解釋,該項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應於一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依據教育部資料,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到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止,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查證屬實被解聘及不續聘教師,共計兩百二十一名;其中因性侵害解聘五十三人、不續聘四人、退休一人;因性騷擾解聘六十八人、不續聘十四人。

 昨天通過的草案明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且情節重大,經相關機關查證屬實,教評會也決議解聘或不續聘者,一年到四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草案同時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等單位,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的行為,其情節重大」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規定。而服務學校應從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調查屬實則應解聘之。 

【林人芳/臺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