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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內容
   第816期
【2017/5/18 國語日報
  私校教師聘任 應有效保障
   五月份起,各私立中小學陸續發聘書給教師,要求教師在一定時間內回聘;然而有些學校並未經事先告知教師,在無預警狀態下,將教師聘書從專任改為兼任,甚至不發給聘書。這對教師權益影響甚大,應加以正視。

  多數私校教師為求生存,即使學校有種種不合理的聘約規定,仍多保持沉默,以免飯碗不保,除非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才會召開記者會訴諸媒體,以爭取公平的對待和合理的權益。

  依《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第十四條也有教師聘任後不得任意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因而私校任意不發給聘書或改為兼任聘書,實有違《教師法》規定的意旨。

  為了保障私校教師聘任權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要求私校確實遵守《教師法》,對於耳聞或教師投書受到不當聘任處置,也應主動介入調查,避免事態擴大,就不必投入更多的時間和心力處理。唯有做好事先預防工作,才是明智的行政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