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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7期
【2017/8/3 國語日報
  教師權益處理 應守程序正義
   臺灣師大附中兩年前解聘一名不適任教師,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學校輔導時間不足,違反法定正當程序,撤銷學校解聘處分,顯然學校決定不符法定程序所致。

 在法律界常聽到:「程序不備,實體不論。」亦即法定程序不完備,實體就不必深究審查,即使進行實體審查,亦欠缺法律實質效力,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同樣重要。學校教育人員必須對此有所認識與理解,行使公權力必須依法定程序為之,始為合法有效,也才不會從事無效益的行政作為。

 基本上,教師權益問題,舉凡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考核等事項,都會在相關法令規範,除了規定委員會組成成員及工作事項外,也會包括運作方式。學校相關人員必須熟悉其內容,組成人員一定要合法,處理時效要掌握,且按照法令辦理,該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也要依法提供表達意見機會。

 教師權益相關法令甚多,但學校行政人員必須對於《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等通盤了解,行政決定符合程序正義,才不會造成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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