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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0期
【2018/10/19 國語日報
  性平教育法修法 教練、志工全納管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這次修法主要為了給曾經犯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學生改過機會;一旦該生轉學到他校,主管機關與原本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的必要,必須在一個月內通報新學校,但新學校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公布學生名字或身分。

 教育部學特司長鄭乃文說,過去不屬於《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的社團指導教師、運動教練、兼任教師、學校志工等,無法通報為不適任教育人員,但這次修法把校園教育相關人員全納入,一旦有性侵害、嚴重性騷擾,學校就不得聘任。

 這次修法也訂出相關罰則,包括偽造、湮滅、隱匿他人犯下的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證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性騷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臺幣五萬元。

 立委柯志恩表示,根據教育部一百零五年的調查,國小「生對生」的性騷擾事件有兩百二十一件,大專院校為一百九十八件;「生對師」的性騷擾事件國小有五件,大專院校為四件。小學生的性騷擾案件比大學生還多。教育部長葉俊榮對此表示,小學生對人與人之間的肢體接觸還在學習階段,因此比較不能掌握分寸。

【沈育如/臺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