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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1期
【2018/10/25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特教評鑑 改為4年一次

 行政院院會今天(25日)通過「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26條、第47條修正」草案,將過去缺乏法源依據的特教教師教學節數、教師兼任行政職等,賦予明確依據;另外,配合行政院推動行政減量等方向,將過去每3年進行一次的特教評鑑,調整為與每4年一次的校務評鑑一同辦理,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表示,調整評鑑時程可節省439萬4250元,未來會將經費挹注更多輔導資源,並配合行政減量,讓教師更專注於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