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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8期
【2019/5/2 國語日報
  審議教學不力教師 專審會成補強機制 教師法初審通過 學校教評會無法審理時 交由專審會處理後再議
 沈育如/臺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的教師處置,除了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途徑,如果學校不能自行處理,可先經教評會審議,再交由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後再回到教評會做最後審議,決議教師解聘或不續聘。

 這次《教師法》修法主要討論不適任教師的處置,並將不適任教師分為「涉及性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其他」四類,各有不同的審議機制。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當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教師時,第一關就是透過教評會審議,成員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通過後,可報主管機關核准;不過,昨天修法通過,當學校無法處理時,可由教評會審議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由專審會協助審議,讓專審會成為審查的補強機制。

 昨天審查《教師法》修正案,對於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的教師,在原本的解聘或不續聘處置之外,再增加「資遣」一項,但公私立學校的標準不同,教育部承諾半年內修正相關規定。

 當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如果延宕不處理,或處理方式,外界不認同,昨天初審通過,可改由專審會處理。這時專審會出席、表決的人數比例,可比照教評會處理四種不適任教師的比例;專審會委員共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兩年,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代表,成員應增聘兒少福利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