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校牙醫合約 陳文賢老師 20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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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

台北市○○國小(簡稱甲方)雇用李□□牙醫師(簡稱乙方)為本校牙科特約醫師,茲就雇用事宜,雙方訂立本合約,條款如下:

 

一、時間:九十五學年度上下學期,時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依健康中心排定之檢查時間到校為學童執行牙齒檢查工作。

二、付款方式:每一學年檢查車馬費壹仟元整。

三、契約時效:本契約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以附件補充之,如有疑義,悉由甲方解釋之。

五、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證。

 

      立契約人(甲方):

      法定代理人:

      乙方:

      地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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