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老師 20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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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94.02.02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為防範、消弭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二)停課決定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學校或幼稚園於發現學生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將該生為適當之處理並通知學生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生交互傳染擴大流行,應嚴格要求學生從發病日起請假一週至二週,其復課並經醫師診斷無傳染之虞。

(二)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校(園)方應有雙重通報機制。

1、公私立高中、國中應通報教育局中教科、公私立高職應通報教育局職教科、公私立國小應通報教育局國教科、公私立幼稚園應通報教育局幼教科,由教育局體衛科彙整通報衛生局,並依程序陳報局長。

2、校(園)方應立即通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疾病管制院區協助因應措施。

(三)學校或幼稚園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應進行該班級消毒工作。

四、停課標準:

(一)幼稚園:園方可視下列情形採停課措施:

1、本市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流行警訊期間」,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2、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流行警訊期間」,為顧及幼童生命安全時,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二)國小:小學及學校所辦之課業輔導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下列情形者,得採停課措施。

1、本市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流行警訊期間」,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2、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流行警訊期間」,為顧及學生生命安全時,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三)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施。

五、本規定所稱「流行警訊期間」係指經疾病管制局公告本市符合下列(五)

    之一情形發生當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經檢出有腸病毒七十一型病例。

        (二)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審查為疑似感染腸病毒七十一型病例。

     (三)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審查收案。

六、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

(二)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二個班級以上(含二班)之停課,由校(園)方與教育局共同決定之。

    (三)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由教育局協同相關局處決定之。

七、停課決定程序:

(一)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疾病管制院區及家長代表研商決定之,並應立即報教育局體衛科備查。

(二)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二個班級(含二班)之停課,由校(園)方邀請教育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疾病管制院區及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決定之。

八、復課之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恢復上課之處理依停課之

    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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