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 何俊明老師 200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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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OOOO國○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

一、一、依台北市OO國民小學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家長會長擔任之,總幹事 

三、    一名,由訓導主任擔任之,執行秘書一名,由訓育組長擔任之,委員六人,其組成分別為

四、    教師代表二人(由教師會推薦)、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會推薦)、行政代表(由校長指定

五、    之)。

六、三、學生一般優良及違規事件,由級老師及級任課老師處理。

七、四、級任導師或任課教師處理學生重大違規事件(如蓄意傷人、侮辱師長、不假外出等)時,

八、    依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第十四條第九款與第十五條第六款之規定,其執行應經學生獎

九、    懲委員會審議並經校長同意後執行。

十、五、獎懲事件由級任導師、任課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交訓導處轉呈校長,由校長召開獎懲委

十一、  員會,於乙週內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提報單如後)

六、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情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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