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報修流程 (資訊設備先報資訊組)(參考範例) 台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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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公物報修流程 (資訊設備先報資訊組)(參考範例)

 

導師、訓導處查察釐清賠償責任

發現損壞

派代表至總務處事務組登記

校內能處理的簡易水電木工逕行派員修復

現場勘查須委外修繕者,由事務組請廠商估價後,填報修單陳核,奉准後,通知廠商修理

指派專人

協調分辦

 

 

事務組聯絡修繕:

----需委請木工修理者。

----需委請鐵工修理者。

----需委請水電工修理者。

----需委請泥水匠修理者。

----需委請冷氣電氣廠商修理者。----玻璃(含框)損壞。

 

----需委請飲水機公司派修者。

----需委請電話公司派修者。

----需委請電力公司派修者。

----需委請機電技師派修者。

----需委請自來水公司派修者。

----需委請電腦公司派修者。

回復登記人處理結果,若有困難或須列為工程項目亦應說明

維修記錄每週送事務組長查核,事務組每季製作報表送總務主任、校長核閱。

人為損壞通知當事人賠償繳費,自然損壞循核銷程序辦理

 

 

 

 


擇要於導師會議提報,並宣導公物維護觀念。

 

 

 

 


案件處理時程:一般校內可自行處理者,三天完成,必須委外處理者,因涉及估價、報修陳核,以七天完成為原則。

工程、電器、資訊設備等有保固期限者,依保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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