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報廢流程(參考範例) 台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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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報廢流程(參考範例

意外災害毀損

或未達耐用年限

或超過1000

【報審計機關核定】

已達耐用年限

500萬以上未達1000萬【報市府核定】

500萬以下

【機關核定】

檢附財產報廢殘值處理清冊及報廢單各二份依行政程序報市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如未獲同意則須依函示補正)

 

檢附財產報廢殘值處理清冊乙份報財政局

(如未獲同意則須依函示補正)

收到市府函轉審計機關同意函後,依右側程序續辦       

財管單位將電腦列管資料辦理減損除帳(車輛部分需另辦理報廢註銷登記繳還車牌及行車執照)

 

會計單位抽存文件:

1.財產減損單

2.財產分類統計表

3.相關證明文件

財管單位將殘值變賣繳庫繳款書(辦竣註銷登記文件)函送財政局存考

財管單位函送財政局文件:

1.財產增減季報表

2.財產分類統計表

3.異動磁片檔

收到財政局同意核備函

結案

法令依據:

臺北市市有財產自治條例第9596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第六章(原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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