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景美女中老師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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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九十○學年度國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核定

一、          

本校為加強語文教育,提高學生研習語文興趣,以期蔚為風氣,而收弘揚文化績效,並選拔代表參加臺北市語文競賽。

二、       競賽項目:

()演講:1、國語  2閩南語   3、客語   4、原住民語

()朗讀:國語

()作文:國文

()寫字

()字音字形

三、       比賽時間及地點:

項目

 

作文

寫字(書法)

字音字形

                 

朗讀

國語

閩南語

客家/原住民語

時間

406

(星期二)

1510分至17

406

(星期二)

1510分至16

406

(星期二)

1510分至16

406

(星期二)

1510分至17

406

(星期二)

1510分至17

406

(星期二)

1510分至17

406

(星期二)

1510分至17

地點

敦品樓四樓

國文教室

科學館B1

游藝廳

敦品樓五樓

美術教室

敦品樓四樓

/日語教

敦品樓四樓

歷史/地理教室

敦品樓四樓

英文教室

敦品樓四樓

公民/數學教室

四、比賽方式:

  高一、高二以班級為單位,分別由國文老師指導,選拔各班最優學生一名(演講組最多得報二名),報名參加比賽,比賽時文具自備,紙張由學校供給。

五、競賽時限:

()朗讀:每人限四分鐘。

()演說:每人限五至六分鐘。

()作文:每人限九十分鐘。

()寫字:每人限四十分鐘。

()字音字形:每人限十分鐘。

六、競賽內容範圍:

()朗讀:國語朗讀現場親自抽題。

()演說: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演說講題均事先公布。

()作文:國文作文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書寫。

()寫字: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以教育不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為七公分。

()字音字形:各組均為二百字(字音一百字、字形一百字)

 

七、競賽評判標準:

    ()朗讀:

     1、語音(發音及聲調):佔百分之五十。

2、氣勢(句讀、語調、文氣):佔百分之四十。

3、儀態(儀容、態度、表情):佔百分之十。

()演說:

       1、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四十五。

2、內容(思想、結構、詞彙):占百分之四十五。

         3、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十。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平均一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作文:

1、內容與思想:占百分之五十。

2結構與修辭:占百分之四十。

3、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十。

    ()寫字:

1筆試與功力:占百分之六十。

2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四十。

3、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自扣五分,未及寫完者,每少一字扣三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一字扣均一標準分數二分。

    ()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予計分

八、報名時間:

九十年三月廿九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前,逕將報名表送教務處教學組。(逾期不受理,且報名後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十分,於教務處教學組抽籤決定競賽順序。(缺席者由教學組指定其他參賽者代抽,不得有議)

九、獎勵:

依競賽項目高一、二每年級各錄取三至五名(獎勵人數得視參加人數及成績,由評審委員酌予增減之),發給獎狀或獎品,以資鼓勵。

十、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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