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甄選簡章  松山高中老師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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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九十三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    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報名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至六月十一日(星期三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四、報名地點: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人事室(校址: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一五六號)。

              電話:二七五三五九六八轉二七六、二七五

五、報名資格: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各款資格者。

(二)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三)未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卅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倘

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年齡限於五十五歲以下(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六、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國文科:正取一名,備取二名。

數學科:正取二名,備取二名。

物理科:正取一名,備取二名。

輔導科:正取二名,備取二名。

生物科:正取一名,備取二名。   

註:凡參與應試甄選之教師,未達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七、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請先影印乙份,報名時繳交;正本驗畢發還)

1.身分證。

2.學經歷證件(含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或

服務證明文件等)。

註: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請繳交畢業證書中文翻譯本,並須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且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補繳。

(三)繳交本人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准考證)。

(四)繳交聲明書。

(五)繳交填妥名地址之限時回郵信封一個(寄發甄選結果通知用)。

(六)繳交報名費新臺幣八百元整。

(七)領取甄選准考證。

八、甄選方式:

(一)初選採用筆試,以高中各該科課程內容及相關專業領域為範圍,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八名(缺額一名)、十名(缺額二名)、參加複選;如該科報名人數未超過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八、十名)人數時,則直接進入複選不辦理初選。

註:初選錄取人員始得參加複選,初選成績僅作參加複選資格用,不與複選合併計分。

(二)複選:參加複選者於複選當日先行抽籤排定順序。

          A.國文、數學、物理、生物科分教學演示及面試兩種方式,

1教學演示:(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1)以各該科高中教材內容為範圍,演示前廿分鐘抽試教題目。

2)參加數學科教學演示之教師需帶相關檔案光碟片,以五分鐘的時間介紹個人網頁及CAI教學示範。

3)各科試教時間以廿分鐘為限。

             2面  試:(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以儀表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及專業知能等項評定成績。

           B.輔導科:分諮商演練、面試、電腦實作三種方式。

1.諮商演練:(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

(1)   以輔導理念、諮商技巧、肢體語言、諮商態度等項評定成績。

(2)   諮商時間以十五分鐘為限。

2.面試:(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

1)以輔導理念、人格特質、專業知能、服務熱誠等項評定成績。

2)面試時間以十五分鍾為限。

3.電腦實作:(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1)   以網頁製作、文案編輯等能力評定成績。

(2)   電腦實作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註:複選總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並經教評會通過後錄取;複選總成績相同時,以教學演示(諮商演練)成績分數高者錄取之。

九、甄選日期:

(一)初選: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星期日)上午九時起

(二)複選: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八時起

十、榜示日期:

(一)初選: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

(二)複選: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八時

註:1.初選錄取名冊不另行通知,請自行查詢網站及學校門首。

2.榜示公告: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sssh.tp.edu.tw)、學校門首。

十一、複查成績核算之時間及方式:榜示後三日內,以書面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申請閱覽)

十二、凡甄試錄取教師有義務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

十三、正取人員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中午十一時前攜帶私章及有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附則: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暨當年度八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

(三)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

(四)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五)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六)「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時應迴避之。」

(七)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十五、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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