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 台北市政府老師 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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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

一、目的

為確保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各項活動順利進行,保障參與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二、適用範圍

本綱領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

三、安全事項

(一)場地選定及器材使用:

1.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注意該場所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例如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符合規定)。

2.活動場所為室外者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例如場所靠近水邊,應注意有無救生員、救生圈或救生艇等救生裝備)。

3.活動場所需搭蓋臨時性建築物者,除符合營建相關法規外,應委由相關專技人員實地勘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4.使用合法器材,亦可作實地之安全測試,避免使用易釀災害之物品(例如氫氣氣球等)

(二)交通管控:

1.需使用道路者,除符合交通相關法規外,並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設施(例如分向設施、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告牌面等)、行人安全(例如行人動線)、公車行駛路線(例如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候車站牌暫移等)、停車問題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力、宣傳措施(例如善用平面媒體、有無線電視或網際網路廣為宣傳)。

2.活動場所未使用道路者,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停車事宜、行人及活動結束後之散場動線。

(三)人員動線及管控:

1.人員動線:

1)活動場所應事先履勘,並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以明顯指標或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派專人引導。

2)妥適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事先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制疏散、掌控。

3)活動場所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事先告知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宣導,標明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

2.人員管控:

1)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者,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其活動現場人數採下列方式核算:

     A.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A)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B)站席部分:2/m2

     B.室內活動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A)座椅型式:1.45/m2

      B)桌椅型式:0.75/m2

      C)站席:2/m2

    C.室內舞臺:0.75/m2

    D.室內展覽場:0.5/m2

    E.室內(外)活動場所等侯區:3.5/m2

    F.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110/m/min

   G.室外活動場所:4.5/m2

2)對參加活動者事前宣導安全訊息與公告周知,如管制飲酒、禁止攜帶危險(爆裂)物品等,必要時於出入口實施安檢,強化服務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

(四)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措施:

1.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研訂相關安全防護計畫,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依活動規模,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各班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公布之消防防護計畫範例)。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避難逃生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2.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選定適當、安全、通風且陰涼處(室內或具遮棚處)設置醫護站,並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3.事先聯繫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依活動規模及性質請求協調適量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至活動現場支援。

4.活動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緊急或突發狀況需緊急救護時,應立即施行,以掌握時效。

5.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應立即通知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依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急救護。

(五)特殊考量部分

1.活動參與人員有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其活動之辦理除符合社會福利相關規定外,應將下列事項列入考量並強化其安全管理:

1)場地選定及器材使用、交通管控、人員動線管控、營建、消防相關安全措施、急救人員及設備。

2)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例如輪椅、助行器等)、公廁設施、防滑地磚、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

3)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優先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人員予以疏散。

2.活動現場餐飲之提供,應注意飲食衛生並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

3.活動前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或活動進行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得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4.針對活動之內容及相關安全管理,應於活動前召集相關工作人員辦理講習,講解活動應注意事項及各種災害、緊急事故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於活動前完成各項勘查、檢查、模擬、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5.依活動性質及規模,對所有參與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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