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三點至第二十九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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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三點至第二十九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校外特殊表現及其他等。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3條修正。

三、增列”其他”,以應未來之可能需求。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現行條文第五點移置為修正條文本點第二項,以符公文書體例。

 

五、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現行條文第五點移置為修正條文第四點第二項,以符公文書體例。

、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六、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條次變更。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比

(十三)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四)其他方式。

七、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比

(十三)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四)其他方式。

條次變更。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任課教師應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八、學生成績評量方式,任課教師應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條次變更。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九、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條次變更。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並輔以文字描述;文字描述之學生人數,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一)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及結果,並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及特殊才能等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二)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不排名次,於學期末轉換為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記錄。

(三)前款等第轉換之標準,依下列基準轉換之: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等:未滿六十分。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並輔以文字描述;文字描述之學生人數,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一)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及結果,並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及特殊才能等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二)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不排名次,於學期末轉換為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記錄。

(三)前款等第轉換之標準,依下列基準轉換之: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等:未滿六十分。

一、條次變更。

二、日常生活表現不以量化紀錄為之,爰以修訂增列”學習領域”。

、學習領域評量依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得併入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十一、學習領域評量依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得併入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條次變更。

十一、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二)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之;其方式由教師依據學生日常表現訂定。

(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十二、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二)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訂之;其方式由教師依據學生日常表現訂定。

(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訂。

十二、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

(二)不得利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為之。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我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三)學校應減少考試次數,配合教學進度,每領域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每天考試領域以不超過兩領域為原則;定期評量前兩週得彈性調整,每天以不超過三領域為原則。

前項第三款平時評量之領域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期公布。

十三、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

(二)不得利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為之。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我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三)學校應減少考試次數,配合教學進度,每領域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每天考試領域以不超過兩領域為原則;定期評量前兩週得彈性調整,每天以不超過三領域為原則。

前項第三款平時評量之領域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期公布。

條次變更。

十三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出情形。

(二)獎懲

(三)日常行為表現。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七)其他。

十四、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出席情形。

(二)獎懲。

(三)日常行為表現。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七)其他。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本補充規定第三點修正。

十四、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紀錄,應就第十三點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十五、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一)依學生出席情形予以加減之標準:

1、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2、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課者,減一分。

3、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4、曠課者,每滿二節減一分。        

5、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學校規定應出席之活動,無故缺席者,每滿四次減一分。

6、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及第二次各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三)依日常行為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參酌班級同儕互評結果,予以加減,但以五分為限。

(四)依團體活動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例行活動表現予以加減,但以五分為限。

(五)依服務學習表現情形予以加分之標準,由導師依據各校推動公共服務教育之相關規定,考查學生公共服務表現予以加分,但以五分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7條第2項修正。

十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十六、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7條第2項,爰以文字修正。

十六、學校應依所訂定之獎懲及改過銷過有關規定,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十七、學校應依所訂定之獎懲及改過銷過有關規定,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條次變更。

十七、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十八、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條次變更。

十八、學生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評定為丁等者,經補救教學措施後,成績評定及格者,該學習領域(科)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

十九、學生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進行補救教學措施,經補救教學後,成績評定及格者,該學習領域(科)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訂。

三、刪除學校應進行補救教學措施”,因教師於平時業已進行各種形式之補教教學措施,並予學校多元化運用。

二十二、學生每學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審查委員會評定為需輔導者,學校應進行專案輔導。

 

二十、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進行專案輔導。

 

一、條次變更。

二、修訂每學期成績之量化為紀錄,並將專案輔導認定改以委員會方式評定,以為客觀,爰以文字修訂。

三、                配合二十二、委員會之成立方式,。

十九、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評量紀錄由訓導處或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定之。

 

二十一、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評量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因國民中學之權責單位為訓導處,高級中學國中部為學生事務處,本市以國民中學為多,爰以文字修訂

 

 

二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

二十二、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

條次變更。

二十一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第十三點各款之評量紀錄,並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

        審查委員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二十三、本市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第十五點各款之加減分,並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審查委員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一、                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審查條次及評量紀錄。

二十三、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學習領域之總平均在丙等以上者,或九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學習領域均在丙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九年級第二學期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十四、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學習領域之總平均均在丙等以上者,或九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學習領域均在丙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每學期均在丙等以上或九年級第二學期在丙等以上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三、修正日常生活表現須經審查委員會通過,不以量化紀錄審查為之,並確定畢業審查為九年級第二學期審查委員會。

二十四、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十五、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條次變更。

二十、學生成績未達第二十三點之標準,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者,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所需費用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十六、學生成績未達第二十四點之標準,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者,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所需費用由家長自行負擔。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條次變更,修正審查條次。

二十六、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於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之原則,非經學校、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目的之用。

二十七、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於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之原則,非經學校、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目的之用。

條次變更。

二十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

參加技藝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本局得另訂補充規定。

二十八、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參加技藝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本局得另訂補充規定。

一、                條次變更。

二、                條文分項,以符公文書體例。

二十八、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之相關規定,由本局另之。

二十九、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之相關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二十九、本補充規定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補充規定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十、本補充規定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修訂本修正之補充規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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