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老師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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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8971289人政考字第200564號令發布

行政院90510日台90人政考字第200297號令發布第2條、第3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90101990人政考字第200783號令發布第4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93729院授人考字第0930063446號令發布第2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9695院授人考字第0960063413號令發布第3條修正條文

1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1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

3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2條第1款第1目之標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1款第2目、第3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5時、10時、下午5時及晚間10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1天晚間10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1款第1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430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5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6時前播  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1030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2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4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5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6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2條第3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7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8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9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10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11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12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公教員工服務手冊、學生手冊等,廣為宣傳。

13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5月前會同中央氣象局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召集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14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15條 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之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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