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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內容
第397期
【2009/5/11
國語日報
】
臺灣15歲以下禁滯留電玩場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五月四日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案。未滿十五歲者,在上課時間及夜間十點以後,禁止進入及滯留電子遊戲場。
現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中央社報導,有立委認為原規定未納入在時段外已進入卻在禁止時段內仍滯留者,導致執法產生爭議。也有人建議,網咖應納入管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自修正案公布實施日起,經濟部應會請地方政府修改自治條例,以比照適用於資訊休閒業(網咖)管理。
[文/王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