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日本前於100年3月11日發生芮氏規模九之強烈地震,同年2月、3月間,利比亞因當地暴動持續擴大,致使外交部宣布撤僑。前揭二事件,後續皆造成我國於受災地區留學學生因而被迫中斷當地學業返臺,基於地震(天災)及戰亂係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歸責於學生,教育部特修正「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增訂渠等學生返國依據及優待方式,以符合升學優待正當性、公平性。
教育部表示,未來我國學生於境外就學地區發生重大災害,且該重大災害存續期間足以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時,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協助學生返臺就學,除依規定由相關招生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決定優待方式外,每位學生申請系(科)數,以3系(科)為限,錄取名額以外加方式辦理,不佔一般生之名額;其入學各級學校申請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依免試入學就學區規定辦理。
二、大學校院:申請學系以師資培育、醫學、中醫及牙醫以外學系為限;由申請學校以筆試、口試、面試或書面審查等方式進行甄選,並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各校甄選結果及學生志願序,核定分發。
【高等教育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