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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6期
【2019/8/20 聯合新聞網
  體罰學生遭申誡 校長不得考甲
【章凱閎/台北報導】

  教育部落實校園零體罰、反毒政策,近日預告「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新增若校長在考核年度內,違法處罰、不當管教學生,受申誡以上懲處;如曾隱匿學生藥物濫用,甚至要求學生轉學、休退學等,考績不得列甲等。

  依現行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校長若事病假超過十四日、未依規定常態編班、或拒絕接受學區內學生入學等,則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本次修正草案新增兩款,一為校長違法處罰、不當管教學生,受申誡以上懲處;二是隱匿學生藥物濫用,甚至要求學生轉學、休退學等,也比照辦理。

  根據現行考核辦法,校長年度考績甲等,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之外,會加給一個月薪;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則給與兩個月薪水。

  大安高工前校長陳貴生認為,教部新增的兩款行為「都不可取」,考績不得列甲等,懲處算適切。台中一中校長陳木柱也說,校長隱匿學生藥物濫用,發生率低,若真有其事確實應有懲處機制;但體罰方面,他質疑,校長大多不會直接與學生互動,草案是指校長本人體罰,還是校內任何師長體罰學生「校長都要連帶處分?」

  教部國教署人事室主任邱東坡說,部分校長在學校內也兼課、有與學生接觸的機會,草案是針對校長本人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不會連坐。

  此外,草案也明定校長違失行為的懲處權行使期間。若校長的違失行為屬記一大過者,若已逾時五年,即不予追究;違失行為屬記過或申誡者,若逾時三年,也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