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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31期
【2019/10/30 讀者投稿
  法院介入、教官退出 釋字784後 誰護校園秩序
針對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主張各級學校學生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侵害,可依法提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解釋出爐後,有老師擔憂未來如何管理亂紀學生?這種憂慮確有道理,尤其這號解釋的影響,不能掉以輕心。

學生能否到校外告學校,本有釋字三八二及六八四號解釋稍作限制,但七八四號解釋超越前兩號解釋完全開放學生尋求法院救濟。經本號解釋後,更是全面開放法院介入校園。這將使傳統「法不入校園」局面改變,加上三年後教官即將退出校園,屆時校園秩序由誰守護?

警察經常擔憂,不良幫派或團體到國、高中找生力軍,或在校園找毒品市場,難道要讓警察全面接管校園嗎?只要學校生輔組一通電話,地區警察即刻到校嗎?

但七八四號解釋所舉案例,如學生因請病假致補考成績被差別處理案,相關學校或教師可能都會過半同意「學生有理」。既然如此,也不能說該號解釋完全不顧學校立場。我也曾以「第三八二號解釋」為檢索語詞,進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相關事項法院介入之判決,發現學生控訴的無非是「性騷擾案不處理、搜索學生書包、選課糾紛、不服懲處、學分被當」等,如果將來仍然是這類案例,法院應可以處理,不致於出現「不顧教師或學校立場」問題。

至於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認為,可能衍生訴訟糾紛,建議教育部協助學校成立律師顧問團。我認為建議雖好,但問題在於經費編列及校園秩序如何維持問題。教官退出校園後,保全不可能完全取代校園秩序維持責任,還是要學校教師自行維護,尤其是那些公立國、高中,他們面臨的不是私立中學環境。因此,有志於學校生輔組或訓導處的公立學校教師,應體認到本號解釋及教官退出校園後的權力真空狀態,要如何填補問題。

倘若有堅守教育理念教師,到各大學研習法律及訴訟程序課程,應比律師團及保全要有用,因為如何進行教育、校園有何法院陌生事項,及如何適度維護校園公共秩序等,只有學校教師最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