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作業-早期療育服務
1、進行篩檢工作
(1)填寫「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調查表」。
(2)每年開學後至各轄區衛生所領取「臺北市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
(3)依照「臺北市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進行初步篩檢。
(4)於該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檢查竣後,將「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調查表」一份免備文報局,另一份報各轄區衛生所。
(5)篩檢結果會輔導室特教組。
(6)篩檢結果會知家長。
2、評估
(1)疑似個案建請家長至醫療單位門診,由專業醫生評估與檢查。
(2)會知輔導室進行個案轉介作業。
3、通報
(1)透過「臺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通報尋求資源。
(2)填報「臺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未滿六歲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個案通報單」。
(3)請輔導室協助辦理。
(4)通報單位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及各轄區衛生所、臺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
備註:1、依據(1)兒童福利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2)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北市教四字第09238906800號函辦理。
2、相關網站-臺北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各區特教中心
3、臺北市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臺北市政府87年6月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