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 張衛族、柯慧貞、許明珠老師 200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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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財產管理
1、一萬元以上耐用達兩年以上之設備,列為財產。
2、財產採購後,由財產管理人員依臺北市政府頒布財產管理辦法,填寫財產增加單、製作財產標籤等工作。
3、使用單位於財產簽認單上蓋章,並黏貼財產標籤,領用後妥善保管。
4、簽認單影印後留存園方一份,每年由財產管理人員盤點簽認。
5、財產應妥善管理,未達年限不得報廢,若因天災人禍而損壞,達到需報廢程度,拍照存證,會請總務處發文財政局、審計處,敘明原因,待同意後方可除帳。
6、如已達年限,不堪使用,需簽報核准,始得報廢。
7、如因故遭竊遺失,需拍照存證,報警備案,會請總務處辦理。
8、若因個人疏失而遺失,需自行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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