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OO區OO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
一、一、依據台北市OO國民小學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輔導主任擔任之,執行秘書一名,由特教組長擔任之,置委員
三、 六人,其組成方式分別為教師代表二人(由教師會推薦),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會推薦),
四、 行政代表二人(由校長指定之)。
三、三、申訴範圍:學生在生活、課業、行政措施或個人權益上自覺不當或受損時(如恐嚇、勒索、
四、 暴力傷害、師生衝突、侮辱、性侵犯、體罰、補習、不服處分等),均可提出申
五、 訴。
六、四、申訴案件之評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而召開之。
七、五、學生申訴、再申訴之提出分為二級。各級受申訴之處理時限如左:
級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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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訴組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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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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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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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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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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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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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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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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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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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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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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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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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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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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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本校於輔導室前設申訴信箱,學生、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同學得透過申訴信箱投訴,
九、 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申訴書如後)
七、學生申訴調解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得視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導師、任課教師、教
師會、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
八、申訴案件之提出應循第一級、第二級之順序提出。
九、若不服第一級評議結果之任一方,得向第二級再提出申訴。經第二級評議確定則學生申訴案件
評議確定。
十、學生欲向第二級提出再申訴,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為提出,並由學校函轉。
十一、第一級提出之申訴案,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算起一週內未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
確定。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評議書應分送兩雙方,一份留「學生
申訴調解評議委員會」備查。
十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避免申訴人二度傷害。
十三、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多數決,並以不公開舉行會議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