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巿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訂定總說明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老師 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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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巿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訂定總說明

 

一、按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查本市現行關於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學生申訴制度之規範,係教育局函頒之「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惟其規範標的涉及學生權益之救濟程序事項,其行政規則之位階在規範上顯有未足。目前適逢本市學校全面檢視調修校規時機,為落實地方自治之法制要求並健全學校申訴機制,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之授權,並參酌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共計十四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明定本辦法相關用詞之定義。

()第三條明定申訴之標的、提起申訴之期間、申訴之代理、重複申訴之禁止及撤回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明定學校應設立申評會及申評會委員之人數、任期、組成方式、性別比例、召集人、委員出缺及繼任、主席產生方式、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及委員解職與補聘等規定。

()第五條明定申訴書之應記載事項。

()第六條明定申訴書不合程式而可補正者應通知補正之規定。

()第七條明定申評會會議不公開及書面審理原則、申評會應主動通知申訴人等相關人到會說明、評議決定之表決方式與保密要求。

()第八條明定申評會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及評議決定所需委員之應出席數及表決數。

()第九條明定委員迴避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十條明定申訴應為不受理決定之事由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評議決定及評議決定書作成之期間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評議決定書之應記載事項、教示條款及送達之相關規定。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申訴相關行政作業由學校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辦理,及學校得訂定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規定。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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