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2年1月24日教育部授教中(二)字第
0910523970號令訂定,自92年1月24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高級中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學所設立,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全校教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教學與學習,提供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單位。
貳、設立
三、高級中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高級中學圖書館。
參、組織人員
四、高級中學圖書館依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者擔任之。
前項專業知能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館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所稱本科系、所或相關系、所,由各高級中學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圖書館專門科目(含在職進修專班、推廣教育學分班)二十學分以上者,或參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館專門科目修習二十學分以上者。所稱專門科目學分,由各大學校院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及曾任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三年以上之專業工作經驗者。
(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並持有圖書館科加科登記證明者。
五、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高級中學法第十七條規定分組辦事,並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規定置組長及職員。
高級中學圖書館為配合業務推動,得雇用工讀生及招募志工。
六、高級中學圖書館主任、組長及職員應定期修習圖書資訊相關學科或參加相關課程研習。
七、高級中學圖書館委員會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立,由校長、相關單位主管、各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組成,研討圖書館有關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八、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參加圖書館專業團體、圖書館合作組織、圖書館輔導體系及資訊網路系統等,以促進館務發展。
肆、館藏發展
九、高級中學圖書館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就館藏發展目標、館藏特色、採訪計畫及經費運用等項加以規範,作為館藏發展之依據。
十、高級中學圖書館之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及各種教學媒體等。
前項館藏以購置、租用、贈送及交換等方式為之。
十一、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具備基本館藏如下:
(一)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至少一萬二千冊(件);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應增加十冊(件);且其每年館藏增加量不得低於基本館藏之百分之三。
(二)期刊及報紙合計一百種;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五十人應增加一種。
十二、高級中學為維持圖書館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服務,每年圖書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以上。
十三、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由圖書館自行報廢。
前項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伍、館舍設備
十四、高級中學圖書館之館舍及設備,除依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外,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定設計、施工及佈置:
(一)為專用建築,以位於全校適中地點為原則。
(二)具備有防火、防水、防震、防盜、防蟲、防鼠、溫度及濕度控制等之功能或設備。
(三)各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六百公斤;密集書庫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九百五十公斤。
(四)依業務及服務之需求,規劃各類空間及動線,並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及管線。
(五)各項空間及設備應明顯標示,並為無障礙服務空間之設計。
(六)提供讀者及工作人員使用之空間,照明度為五百至七百五十勒克斯(Lux)。
十五、高級中學圖書館館舍及設備除考量未來發展需求外,並得依下列標準設計:
(一)閱覽席位之數量,以全校學生人數每三十人一席計。
(二)閱覽席位應保留適量之網路節點,供讀者自備電腦上網,其面積每席二點三平方公尺以上;並提供電腦供讀者使用,設置適量之資訊檢索席位,其面積每席二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三)行政服務所需之面積,每人十平方公尺以上。
(四)開架書庫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一百二十三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裝訂期刊ㄧ百零七冊計。
(五)閉架書庫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二百四十八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裝訂期刊一百二十四冊計。
(六)現期期刊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期刊十種計。
(七)現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報紙八種計;過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報紙十一種計。
十六、高級中學圖書館之資訊系統,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定設計、建置及維護:
(一)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各種技術規範設計、建置及維護之。
(二)系統包括管理、採訪、編目、流通、期刊及網路公用查詢目錄(WebPAC)等模組之整合性應用系統、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管理系統等軟體,並包括運作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三)需建置供讀者檢索及連結相關之首頁(Home Page),其內容應包括有關圖書館服務資訊。
(四)為維護系統之安全及正常運作,應依法令編列預算,辦理維護作業。
陸、營運管理
十七、高級中學圖書館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營運計畫,以為營運規劃之依據。
前項營運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一)營運目標。
(二)組織設立。
(三)館藏發展。
(四)館舍設備。
(五)人員配置。
(六)經費編列。
(七)服務要項。
(八)利用教育。
(九)業務評鑑。
十八、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對其服務對象提供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並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服務。
前項服務應依高級中學圖書館業務性質分項,其要項如下:
(一)技術服務:包括採訪、編目等有關事項。
(二)讀者服務:包括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館際互借、文獻傳遞、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等)服務、利用教育等有關事項。
(三)資訊服務:包括數位典藏服務、圖書資訊網路資料庫之建立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四)行政服務:包括行政管理、推廣輔導、館際合作、設立及營運規劃、館藏發展、館舍設備、人員配置、經費編列、業務評鑑等有關事項。
十九、高級中學圖書館之服務時間,每週以不得低於四十小時為原則,每日開放時間因需要彈性調整,並得實施非上課日彈性開放。
二十、高級中學圖書館應依本法第八條訂定閱覽等相關規定,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十一、高級中學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評估並予改善。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二十二、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以協助師生充實資訊素養、利用圖書資訊、擴大學習領域、奠定終身學習能力。
二十三、高級中學圖書館之利用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一)開設圖書館利用教育相關課程。
(二)支援其他學科及單元教學,實施協同教學。
(三) 辦理有關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各種演講、研習、展覽、競賽等活動。
(四)輔導成立有關圖書館利用教育之社團。
捌、附則
二十四、本基準得作為高級中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刊載:《教育部公報》339期(92.3.31),頁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