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教育部台(91)國字第
91136532號令訂定,自91年11月1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營運之目的為規範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之基本要求,提供多元學習之圖書資訊服務,建構適性發展之學習情境,並促其健全發展。
三、基準所稱國民中學圖書館,指以全校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單位。
四、本基準之員額編制、館藏量及空間面積等標準之訂定,以學校班級數為計算依據。
貳、設立
五、國民中學應設圖書館,配合學校發展目標及師生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訊與學校文獻,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各種利用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前項設立,依本法第四條及國民教育相關法規辦理之。
參、人員組織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學校班級數在十三班以下者,置圖書館組長或職員至少一人,學校班級數在十三班以上者,置圖書館組長及職員至少各一人,隸屬於教務處;學校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得設圖書館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或遴選專業人員擔任。
七、國民中學圖書館應設圖書館委員會,由校長遴聘適當之教師及熱心教育之家長組織之,以校長為召集人,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就圖書館業務興革提供意見。
八、國民中學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在職專業訓練。
肆、館藏發展
九、國民中學圖書館館藏蒐集與選擇,應符合設置之目的,並配合校務發展及社區特性,訂定館藏發展計畫,力求館藏均衡發展。
十、國民中學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期刊報紙、政府出版品、論文、輿圖、小冊子、學校出版品、剪報資料、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前項館藏,以購置、租用、贈與及交換等方式為之。
十一、國民中學圖書館基本館藏量以九千種(件)為原則;學校班級數逾六班者,每增一班以增加二百冊(件)為原則。
前項年增加量以不低於總館藏量百分之三為原則,每年館藏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以上。
十二、國民中學圖書館應訂購期刊至少三十種,報紙至少五種,其內容具典藏價值者,並得予裝訂保存。
十三、國民中學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在不逾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辦理報廢。
前項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伍、館舍設備
十四、國民中學圖書館宜設於學校合適之地點,並以獨立設館、分層設區或專用教室設置為原則。
前項設置,應配合業務需要及未來之發展。
十五、國民中學圖書館之館舍與設計,應由校長、建築師、學者專家、圖書館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社區人士等組成小組共同規劃之。
十六、國民中學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符合人體與環境工學,力求實用、美觀、安全、防火、防水、防潮、防蟲、耐震、通風、採光充足及隔音良好等要項,並應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
十七、國民中學圖書館之電路設計及配管,應考量資訊科技應用之需要,並預留電腦、視聽設備及網路節點等管線。
十八、國民中學圖書館之閱覽桌面照度,應合於五百至七百五十勒克斯(Lux)。
十九、國民中學圖書館之館舍與設計,應考量結構承載力,各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低於六百公斤,密集式書庫之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低於九百五十公斤。
二十、國民中學圖書館空間面積以下列數量為原則,並得視學校條件予以增減:
(一)二十四班以下學校:相當二間普通教室大小。
(二)二十五至三十六班學校:相當三間普通教室大小。
(三)三十七至四十八班學校:相當四間普通教室大小。
(四)四十九班以上學校:按照比例增加。
二十一、國民中學圖書館空間配置,得依功能區分如下:
(一)工作行政區:供圖書館工作人員服務及辦公之處所,以能綜覽閱覽區為宜。
(二)閱覽典藏區:供典藏圖書存放及讀者閱覽之處所,其閱覽座位規劃以能容納八十人以上為原則,並得視學校現況及學生班級數調整之。
(三)參考資訊服務區:供參考工具書存放及諮詢服務之處所,並得規劃資訊檢索、小組討論或主題探索等場所。
二十二、國民中學圖書館得依業務及實際需要備置下列器具設備:
(一)書架:考量不同年級學生取閱高度,設置單面或雙面開放式書架。
(二)閱覽桌椅:桌椅設計應符合人體工學,並適合不同年級學生體型,其擺設以動線流暢為原則。
(三)出納台:配置圖書電腦管理系統及流通作業所需之檯面。
(四)雜誌架:全架可分多層,供陳列不同類別之雜誌。
(五)報架:提供多種報紙陳列。
(六)展示架:提供新書介紹與展示。
(七)公布欄:提供資訊傳達、海報張貼之用。
(八)辦公桌椅:應足夠圖書館工作人員使用。
(九)電化、資訊及視聽器材:配置擴音、資訊、多媒體播放等設備。
(十)其他:運書車、影印機、吸塵器等。
陸、營運管理
二十三、國民中學圖書館應詳訂館內管理及作業程序,館藏資料應加以組織、整理、開架陳列、建立目錄,俾利讀者查詢閱覽。
二十四、國民中學圖書館館藏書目內容應符合書目資料著錄總則(CNS13227)之標準,書目資料交換應符合機讀編目格式標準(CNS13226)之規定,以利書目資料交換、抄錄編目等工作之進行。
前項書目資料,應提供讀者檢索使用。
二十五、國民中學圖書館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應訂定各項讀者服務規章。
二十六、國民中學圖書館應配合校務發展,支援教學、研究及學習活動,其營運規劃與設計,應考慮教學與輔導學生等需要。
二十七、國民中學圖書館應提供資訊檢索,並指導學生使用網路資源。
二十八、國民中學圖書館應充分配合學校安排之閱讀課程,並提供個人或班級之閱讀及外借服務。
二十九、國民中學圖書館除另有規定外,每週開放總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師生需要,於課餘實施彈性開放。
三 十、國民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接受定期業務評鑑,提升服務品質。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三十一、國民中學圖書館應結合學校及社區資源,共同推行活潑多元之圖書館利用教育,擴大學習領域,充實資訊素養。
三十二、國民中學圖書館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途徑如下:
(一)實施主體:圖書館工作人員、教師、學生及志工等。
(二)實施時機:新生始業輔導、週會、班會、班級圖書館時間、社團活動、圖書館週及定期舉辦活動等。
(三)實施方式:公開講授、書面宣導、辦理活動及配合教學等。
(四)實施內容:認識圖書館、工具書與網路資源之使用指導及閱讀指導等。
三十三、國民中學圖書館應透過各種規劃設計,積極辦理各項推廣活動,引導讀者利用圖書館,培養閱讀興趣。
三十四、國民中學圖書館得協助教師指導各班成立讀書會及班級書庫,鼓勵學生閱讀。
三十五、國民中學圖書館除推動館務外,得協助各領域教師蒐集教學資源。
三十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圖書館進行館際合作。
捌、附則
三十七、本基準得作為國民中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三十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依本基準另訂補充規定。
刊載:《教育部公報》336期(91.12.31),頁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