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SARS)通報處理及停課作業規定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老師 20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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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SARS)通報處理及停課作業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防範、消弭校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以下簡稱SARS)疫情發生及擴大流行,特訂定「臺北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通報處理及停課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標準。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範圍:

1、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管為疑似感染或極可能感染SARS案例者。

2、曾到過SARS感染區或有感染SARS之虞者。

3、前項通報對象包括全校教職員工生。

(二)各級學校於接獲通報後,應即依本市校園事件緊急通報作業,通報教育局及轄區衛生所。

(三)臺北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於發現學生有疑似SARS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通知當事學生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學生交互傳染擴大流行,應嚴格要求學生立即請假隔離至痊癒為止或確定未被感染為止並需提出醫師診斷證明。

(四)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生符合前項通報範圍,疑為SARS症狀時,校(園)方應有雙重通報機制及由衛生單位採取因應措施。

1、臺北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各業務科:公私立幼稚園應通報教育局第四科、公私立國小應通報教育局第三科、公私立國高中應通報教育局第二科,公私立高職應通報教育局第一科,並由教育局第七科彙整通報衛生局,並依程序陳報局長。

2、校(園)方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並協助進行因應措施,主要事項如下:

(1)          於校園內貫徹推動三道防護措施:「提昇免疫力」、「避免暴露」、「正確就醫」

*提昇免疫力:注意營養,規律運動、足夠休息。

*避免暴露--「三不」、「二要」政策:「儘量要前往流行區」、「儘量出入醫院」、「儘量不出入人多密閉的公共場所」、「到以上地方要戴上口罩」、「要經常洗手」。

                正確就醫:有暴露史、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應及早就醫、並告知醫護人員曾經出入之場所。

(2)          各校(園)平時除應加強校內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外,並應提供家長相關衛教資訊,依據衛生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採行預防疫情擴散措施,主要事項如下:

    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及環境衛生。

    保持良好的個人生活習慣,打噴涕、咳嗽和擤鼻涕後要洗手。

    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地方或疫區。

    注意均衡飲食、運動、適量休息、不要吸煙,以增強身體抵抗力。

    如有呼吸感染症狀,應儘早就醫,並告知醫師發病前曾去過之地區。

(五)如有一名以上學生疑似感染SARS時,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當事班級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四、停課標準: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如有下列情形應即採停課措施:

(一)本市各行政區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流行警訊區域。

(二)非屬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流行警訊區域,停課標準如下:

1、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如發現學生因突然發燒超過三十八度,並有一種或一種以上呼吸道症狀者(咳嗽、呼吸困難或呼吸急促),並於十天內有暴露史之疑似感染SARS病例時,應嚴格要求學生立即請假在家休息十四天。

2、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學生為極可能感染SARS案例之密切接觸者時,為防範學生交互感染擴大,學校應立即嚴格要求學生隔離請假十四天。

3、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一名(含)以上疑似SARS症狀者,或一名極可能SARS病例時,該班應立即停課十四天。

4、若兩週內有不同班級師、生感染SARS,應即全校停課隔離。

五、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單一班級一名學生確定感染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

(二)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轄區衛生所、班級家長代表會議決定之。

(三)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二個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轄區衛生所、班級家長代表、家長會代表會議共同決定之。

(四)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全校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轄區衛生所、家長會代表會議共同決定之,並報請市府核定。

(五)本市各行政區經衛生機關公告列為流行警訊區域之停課,由教育局研議之。

六、停課程序:

(一)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轄區衛生所及班級家長代表研商決定之,並應立即報教育局備查。

(二)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二個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請轄區衛生所及班級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決定之,並應立即報教育局備查。

(三)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全校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轄區衛生所、家長會代表會議共同決定之,並應立即通報教育局備查,並報請市府核定。

(四)本市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流行警訊區域時,由教育局邀集衛生相關單位研議,並報請市府核定。

七、復課標準: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學校並應採取適當之補救教學措施。

八、本市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所屬教職員工如有本作業規定之情事,其通報管理機制比照本規定各款辦理,並應即採取隔離措施,嚴格要求其請假及儘速就醫至痊癒為止,其相關課務或工作,由學校(園)機動調整。

九、本市各社教機構及學校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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