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交流互訪活動補助經費檢核表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老師 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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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校際交流互訪活動補助經費檢核表

一、基本核給數:

地點

天數

基本核給數

臺北縣市

單日來回

20,000

桃竹苗、基隆、宜蘭

三天二夜

100,000

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

三天二夜

120,000

臺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

三天二夜

150,000

離島、外島地區

三天二夜

180,000

 

二、審核原則:

(一)  補助額度:依上表基本核給數及下列原則增減百分比計算,並由本局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補助。

1.  人數以師生80人為原則,申請人數40人者核予基本核給數之50%,人數略有不足者依比例酌減。

2.  至外縣市交流天數不滿三天者,不足一天,減少基本核給數20%,離島地區天數超出者,增加補助15%

3.  清寒學生(教師證明即可)每生增加補助1%

 

(二)  補助學校選定原則:

1.  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校際交流互訪活動實施要點」,以區域平衡原則、普遍化原則、激勵原則及各校計畫之完整性、教育性衡量。

2.  配合市府推動國際交流及推動客家、原住民文化政策,優先核予與新移民地區(含外僑學校)、客家地區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交流者。

3.  清寒學生參與比例高者優先核予。

4.  以互訪為原則,當年度對方無法來訪者不予補助。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參加之學生應以「受益者付費」之原則,酌收費用,惟清寒學生可全額補助。

2.    可編列之補助項目:加班費、誤餐費、其他旅運費、印刷及裝訂費、辦公(事務)用品、車租、其他(含住宿費、餐費)等,另行前勘察人員所需費用亦可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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