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校際交流互訪活動補助經費檢核表
一、基本核給數: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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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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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核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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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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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日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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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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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竹苗、基隆、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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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二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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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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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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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二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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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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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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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二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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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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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外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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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二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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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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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原則:
(一) 補助額度:依上表基本核給數及下列原則增減百分比計算,並由本局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補助。
1. 人數以師生80人為原則,申請人數40人者核予基本核給數之50%,人數略有不足者依比例酌減。
2. 至外縣市交流天數不滿三天者,不足一天,減少基本核給數20%,離島地區天數超出者,增加補助15%。
3. 清寒學生(教師證明即可)每生增加補助1%。
(二) 補助學校選定原則:
1. 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校際交流互訪活動實施要點」,以區域平衡原則、普遍化原則、激勵原則及各校計畫之完整性、教育性衡量。
2. 配合市府推動國際交流及推動客家、原住民文化政策,優先核予與新移民地區(含外僑學校)、客家地區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交流者。
3. 清寒學生參與比例高者優先核予。
4. 以互訪為原則,當年度對方無法來訪者不予補助。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參加之學生應以「受益者付費」之原則,酌收費用,惟清寒學生可全額補助。
2. 可編列之補助項目:加班費、誤餐費、其他旅運費、印刷及裝訂費、辦公(事務)用品、車租、其他(含住宿費、餐費)等,另行前勘察人員所需費用亦可編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