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共藝術設置之作品說明牌設置規定說明 內政部老師 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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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建構臺北市為國際性都市,公共藝術設置之作品說明牌以中英文並陳,內容必須有:「作品名稱」(Title)、「年份」(Year)、「作者」(Artist)、「材質」(Medium)、「尺寸(公分)」(Dimensionscm),注意標明順序為「高厚」)、「作品說明」(Artist's Interpretation)及「管理維護單位」(Maintenance Responsible Office)等項目,注意英文文法之正確與英文字母大小寫之統一。
  2. 作品說明牌樣式設計及位置應考量其說明牌之藝術性,並與公共藝術設置作品及其環境之配合,非單一制式說明牌設計。
關作品說明牌內容之英譯部分,需請英文專業人士審查後認可簽名,其專業背景請一併附上。有關英文專業人士包括各大專院校英語外教授或本府英文顧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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