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製作及設置契約 內政部老師 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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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策劃單位或藝術家的部份條文不同,本樣本分列出來提供參考。

附件九    (案名)   公共藝術製作及設置契約

(樣本)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設置    (案名)   公共藝術術案,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之各項條款如后,其條款如下:

 

壹、公共藝術設置案名稱:                 

貳、服務工作內容成果:

第一條:工作內容

委託策劃單位

應依文建會頒佈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代為本局辦理「  (案名)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全部事宜;其主要工作項目包括:

(一)  協助主辦單位已成立之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處理公共藝術設置相關作業。

(二)  協助辦理公共藝術作品之設置、監造及驗收。

(三)  辦理公共藝術作品之民眾參與相關事宜。

(四)  研擬「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送交執行小組審議核定。

(五)  其它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之相關配合事宜,內容詳本案公開徵選簡章。

 

委託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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