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協助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分散檢修申報一覽表 台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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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協助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分散檢修申報一覽表

場所類別

分散檢修申報內容

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一、每年一月實施外觀及性能檢查並申報。

二、每年七月實施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並申報。

 

甲類場所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一、每年三月實施外觀及性能檢查並申報。

二、每年九月實施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並申報。

甲類場所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兒童褔利設施、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一、每年五月實施外觀及性能檢查並申報。

二、每年十一月實施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並申報。

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

(七)幼稚園、托兒所。

一、每年二月實施外觀及性能檢查免申報,並將檢修報告書留存待查。

每年八月實施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並申報(申報時需檢附全年二次檢查資料)。

乙類場所

(八)集合住宅、寄宿舍。

(九)體育館、活動中心。

(十)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一)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二)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械室。

(二)汽車修護場、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己類場所

(一)林場。

(二)大眾運輸工具。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二、每年四月實施外觀及性能檢查免申報,並將檢修報告書留存待查。

三、每年十月實施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並申報(申報時需檢附全年二次檢查資料)。

 

 

為避免每年六及十二月底同時大量場所辦理檢修申報,造成檢修價格提高品質降低,請配合分散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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