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方式 台北市教育局老師 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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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Q: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是否適用電子型錄及電子報價系統?

A:依法是適用的。

Q:場地租用採限制性招標,地點已決定於某飯店某廳辦理,是否仍須上網公告?

A:依採購法第18條規定「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所以本案不需上網公告(但若採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評選採限制性招標則需上網公告)。

本案應係訂有底價以議價方式辦理,如對方報價無法在底價以下,依規定可議價6次,若議價不成,則可廢標後重新規劃。

如廠商非獨家不可,建議採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的決標公告仍須上網刊登。

Q100萬以下標案因不足三家流標,第二次上網應如何辦理?

A:請先上網刊登「無法決標公告」,第二次上網公告應以相同案號登入,勾選辦理第二次公告。因是第二次公告,等標期都縮短,按採購法第48條的規定,也都不受投標廠商家數需有三家以上的限制。

Q:電子型錄詢報價系統刊登後無人報價該怎麼辦?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型錄詢報價系統,網址:http://gecs.pcc.gov.tw/,提供多種商品電子型錄,機關學校可以「採購機關識別碼」和「密碼」登錄後,尋找需要之商品,等待廠商報價,本案若無人報價,應另簽、重新訪價、或改用招標方式等,奉首長核定後重新辦理。

Q:如何辦理減價收受?

A:應由機關依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採購法72條第2項之精神,採減價收受(如屬工程,要先執行改善)。

Q

1.如果第一次開標流標,第二次開標,廠商持第一次招標之押標金收據聯來參加投標可不可以?

2.第二次招標以第一次投標流標時「無退票紀錄」之影本送審,可否接受?

A

1.若第一次流標係因家數不足造成,而第二次招標之內容及資格等並未變更,且押標金額度不變時,則可以接受。

2.該廠商之「無退票記錄影本」仍在有效期限內,加蓋大小章,可以接受。

Q:有關甄選建築師,公告後沒有建築師投標,作部分內容修改後(如資格放寬或服務內容大幅修正),再次上網公告該如何上網?

A:既有內容部分修改,建議換採購案號重新公告(屬第一次公告,而非第二次公告)

Q: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經兩次招標,皆未能決標,能否改採限制性招標?

A

1.如原先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可參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核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2.亦可依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於第1次未達3家時得簽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Q:遊樂場工程欲採最有利標決標,公文要如何報局?

A:工程如欲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請具體說明其「異質性」而必須採最有利標決標的理由,函文報局,若回復同意,才可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一般工程採購多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為宜。所謂「異質性」係指不同人履約有不同結果,通常一般工程建築師已規劃設計完整應無上述條件。

Q: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第一次公開招標,投標廠商未達三家可否開標?

A:依採購法第48條規定,公開招標未達三家,不能開標。如貴單位係以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企劃書或報價單辦理,第一次未達三家,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簽請首長核准後,改以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辦理。

Q:保全(含機器及駐衛警)勞務採購經本校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招標,現正與優勝廠商議價中,請問如何議價?

A:議價需先訂定底價,請參考本書第一篇第三章第十七節,底價訂定流程。

如最優勝廠商未能進入底價可減價6次,如最優勝廠商減價後仍未能進入底價,且原先招標文件中亦有說明,「如最優勝廠商無法承作,可依次遞補」,則可與次優勝廠商議價,若招標文件中無上述說明,則應以廢標處理。

Q:承商提出如再罰款,將提申訴審議委員會,如何處理?

A:罰款係依契約規定,有其上限(一般為20%),學校是絕對站得住腳,承商之前延誤工程進度,現自應加派人手趕工,片面指責學校無益,不妨建議雙方全力配合早日結案,才能將損失控制在最低,申訴對廠商而言顯然浪費金錢又要花費時間,學校固然不懼,但也請其審慎思考再行動。

Q:低於底價八成及各有效標之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80﹪者,算平均值時要不要把最低標算進去?無特別規定,是否剔除?

A:如果最低標之標價明顯與其他廠商標價差距過大,則不排除廠商有計算錯誤、漏估、數字誤植等可能,造成其標價違常,因此我們在計算平均值時可將其剔除,如此所算出來的平均值才具統計上的意義,才有公信力與代表性。

Q:完工後,要在30日內完成驗收,要不要扣除例假日?

A:此30日係契約之規範,包含例假日,不得扣除。廠商報完工,請參考本書第一篇第三章第十六節營繕工程作業流程,應準備許多資料,亦應即時辦理會勘,有任何問題就紀錄下來,將來處理起來會單純些,貴單位不需因廠商提送完工資料延誤,而延遲驗收時間(受制於廠商,還要承擔延宕公務的責任),應照正常程序儘早安排相關人員驗收,照常紀錄所有廠商缺失(含缺少的文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則起算逾期罰款。

Q:公告金額以上最有利標,是否要報教育局核准?

A:採最有利標決標,無論採購金額大小都要向教育局報備核准後才可辦理。

Q:開標時,廠商所附文件上的大小章與公司登記的大小章不同,證件可否審查通過?

A:如係委託代理出席,「委託代理授權書」上行使代理權之大小章與所附證件資料上的大小章相符,可認定其審查通過,並得持以參與競標減價。(考慮到該公司的印鑑章只有一個,無法同時參與多家採購案競標的情形)

若其得標,契約書須蓋公司登記之大小章。

「委託代理授權書」中代理人蓋代理人的章,委託人一定要蓋公司登記的大小章。

Q: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其自籌款超過補助款,可否不按採購法規範辦理?

A:依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私立學校所接受補助如符合上述規定,應依採購法辦理。

Q:目前用維護費修繕鋁門窗金額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如何簡化招標程序?(不用限制性採購)

A:目前無簡化程序,為求合法性,建議工程類採用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之。

Q:本校西餐烹飪教室裝修工程,經費約110萬元,兩次上網,均因故流標,可否改換限制性招標?

A

1.應先檢討是否於標案中加入太多預算書没有的工項,如有應先減項辦理,另再考量是否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得專簽經首長核定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或可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二次公告以後,不受三家廠商限制。

Q:生態池標案(未滿100)第一次招標無人投標之處理?

A:該案流標仍請相關人員依原時間開標做成流標紀錄。然後簽准進行第二次招標作業,同時召集建築師等相關人員檢討招標內容,如第二次仍然無人投標,機關可以考慮三度上網公告或減項重新招標。

Q: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之繳稅證明,開稅捐單位之繳稅聯即可,還是另需要檢附銀行繳稅證明單?

A:稅捐單位出具繳稅聯後即代表:

1.『廠商已有銀行繳足稅款』或

2.『廠商先向稅捐處繳滯納金,並已於一定期限內補足稅款』由稅捐處作業可知,稅捐處用印後即表示已如期納稅。資格審查時,如此即算合格。

Q:總務主任可否兼任主持開標人員?

A: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但通常這兩項會分開。所以一般學校,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擔任承辦開標人員,而主持開標人員可由校長擔任或在總務處簽請校長指派人員時,校長會指派相關處室主任擔任主持開標人員。

Q:保全契約一年已到期,經行政會報討論後,校長裁示續約,該如何辦理?

A

1.應先行檢視契約中之招標文件及上網公告的資料中(採購金額是否為2年經費)有無明確後續擴充之規定,若有即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若無則應重新招標。

2.行政會報中經首長裁示依約續約一年,承辦單位宜委婉向校長報告,原契約中並無後續擴充規定,當初亦非以二年的預算辦理招標,並不具備續約的條件,本案仍須依採購法相關規定重新辦理招標。

3.亦可向中央信託局辦理勞務採購。

Q:一般採購簽辦的流程為何?

A:請參考本書第一篇第三章十四、十五節採購作業流程。

1.先依預算金額、採購性質說明符合的法條,簽准招標方式。

2.奉核後,再簽招標文件草案暨招標期程,並請首長遴派主持開標人選。萬一流標也要將流標紀錄簽核,並續簽後續處理或下次的招標期程。

Q

1.預算編列100萬,內含四項不同工程(1)地板整建(2)音樂教室吸音天花板(3)拉門(4)花園補植,要如何招標,以何為主?

2.設備採購有DVD燒錄,冷氣機,除濕機,單卡錄放音機,鋼琴,快速油印機,會議桌,是否合併?

A

1.依採購法第7條規定,四項中以佔預算金額最多者為招標對象。

2.設備部分同類合併(指相同供應商),不同類分開採購,如--

家電類:冷氣機,除濕機,CDDVD錄放音機

樂器類:風琴,鋼琴,銅管樂器等

桌椅類:會議桌

事務機具類:影印機,油印機等

或電腦週邊單獨採購亦可,亦可上中信局採購如冷氣機、電腦設備等。

3.建議如果該項設備中央信託局共同供應契約有提供,可以直接下單採購。

Q:與承包商終止契約時應注意事項?

A

1.終止契約時應考量:所依據的契約條款是否經得起考驗,適法性無虞,機關學校有無善盡通知之責。

2.對小包的態度:小包係與承商訂約,與機關學校並不存在契約上的責任義務關係,此部分機關學校要向小包強調本身亦是受害者,如與承包商已經辦畢清算,學校即已取得所有權,同樣的東西亦不可能付兩次款,請其還是要找原簽約之承商索求工程款項。

3.終止契約通知,建議應含以下要項:

1)立即停工解散工人。

2)機器、材料、設備立即於期限內搬走,逾期視同拋棄由校方逕行處置。

3)結算書請核對清楚並用印,結清工程款項已完成部分,按比例繳交保固保證金。

4)校方是否要依採購法第101條對承包商處置。

5)其與小包所訂契約概與校方無涉,若損及校方權益不排除提出告訴。

6)依工程相關規定應備之文書證明尚未送核者,速於期限內報核,此部分不能免責已完成部分仍應負保固責任。

7)結算後廠商未領工程款不足支應違約金,則機關可將尚未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估驗計價保留款充作違約金,不予發還。

◎◎請詳閱貴單位的契約內容

Q:開標前的審標應由哪些人出席?

A:由主持開標人、採購單位主管、需求單位、(設計單位)、事務組長出席並負責辦理,政風(人事)、會計監辦。

Q:公告金額,結算時未達100萬,填報以何為準?

A:以原公告採購金額之登載為準。

Q:甄選建築師採公開取得三家報價單或企劃書辦理時,因只來一家改採限制性招標,填報以何為準?

A:原以「公開取得三家企劃書報價單」辦理,因無法決標,故需上網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後,應上網刊登限制性招標決標公告。

Q:雙語環境建制,採購申請由誰提出?

A:依各處室之規劃,由各處室提出需求,總務處彙整辦理採購。

Q:校內採購評審小組如何組成?工作內容為何?

A:委員制,一般517人,由校內自行斟酌專業性、代表性組成,其成員一般而言:各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另聘有經驗之人員任之,互推主任委員一人,總務主任或可為副主任委員,事務組長為執行秘書。執行依採購法第49條有關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廠商優勝序位的評定。

Q:處理課後照顧委託勞務採購案,沒有訂定續約條款,可否由校內組織評鑑委員會通過後逕行辦理續約?

A:不恰當。建議重新辦理採購。

Q:專任辦公室之紗窗增設,請購人應為設備組或事務組?

A:如認定為公共設施,由事務組提出請購;如認定為專任教師辦公室設備亦可由設備組請購,各校自行認定。

Q:私立學校教育部補助160萬並自籌40萬合併200多萬,部分工程如鋁窗工程是否可使用自籌款?若僅35萬而不上網公告?

A:若分散採購則顯然有規避採購法規範的嫌疑,依採購法第5條規定,本案教育部補助金額超過一半,補助金額又超過公告金額100萬,故仍須依採購法辦理即須上網公告。

Q:有關年度預算編列之修建工程剩餘款,學校是否能使用?

A:修建工程剩餘款若為單位預算之結餘,學校於敘明理由報教育局獲同意後可以使用。

Q:有關連續性工程與設備的剩餘款如何使用?

A:請依「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

1.計畫型項目,如連續性新建工程:在預算總額內(含保留款)追加,依變更設計辦理,若增加另一工程則須報局核可。

2.非計畫型項目,如設備:依前揭要點第14點辦理,預算執行期間,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經常性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在不影響原計畫目標下,得在非計畫型項目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上述調整容納,其支用流入項目之科目20%以內者,由機關首長核定,超過20%,則由主管機關教育局核准。

Q:開標後最低價得標廠商底價低於原底價8成以下,該如何處理?

A:標價偏低之認定,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第80條規定處理。最低價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者,機關得保留決標,請廠商於限期內提出說明,並依說明審酌其標價之合理性。

1.依廠商說明內容,經機關審酌後,若得予接受,則決標予該廠商。

2.依廠商說明內容,經機關審酌後認須由該廠商提供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後,方予接受時則通知該廠商於五日內提供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該廠商。

3.對廠商說明內容經判定不合常理,無法接受,則視招標文件規定是廢標或另洽次低標議價。

Q:開標後,有三家廠商投標,經文件審核後有二家資格不符一家符合,經開價格標後其底價高於學校底價,因廠商沒到現場,無法處理優先減價,請問該如何處理?

A:因廠商未到現場(三家均未到)且價格高於底價,視同放棄減價權利,以廢標處理。不應接受廠商以電話或口頭方式減價。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保留決標,若符合採購法第53條則簽機關首長決定是否決標。

Q:招標文件規範廠商提交審查的文件中,需否包含經濟部公司執照?

A:招標文件會規範廠商必須送審的文件,各廠商投標時需依規定備妥文件供招標單位審查,若有缺失則屬不合格,其中原有經濟部公司執照一欄,因公司法修正後,新申設公司行號只有當地政府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利事業許可證,不再發給經濟部公司執照,在審查投標文件應不可將其視為必要文件,請從寬認定之。

Q:教育局資訊室核撥參佰萬,內含設備費130萬及工程170萬標案,如何執行?

A:依採購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本案應按其性質所佔預算金額比例最高者歸屬之,即以經費比較多者為主,本案可認定為工程採購。因預算中資訊設備為需求大宗,且專業要求較高,機關學校亦可同意由資訊設備廠商邀請營造商共同投標。但設備如有涉及設計、測試或安裝者非純設備應計算設計監造費。

Q:本校違章鑑定(含噴水池等九處),廠商(為建築師代尋之結構技師)報價為鑑定費17000元,認證費95000(依結構技師公會之標準費用為一件30000元,廠商以9件計算再減價估算之)請購及鑑定過程無異議,今完成鑑定廠商決算為鑑定費15000元認證費95000元合計110000元,但會計單位認定本案應屬一件,認證費應為30000元,而非以9件計算的95000元,現因結構技師認為當初報價無異議,而完成後卻反悔,違反當初承諾(未有契約或書面協調)堅持需以9(即當初報價方式處理),如何解決?

A:本案屬業主及廠商雙方認定方式不同,需按照當初簽函或請購單等書面資料協處,若仍有爭議,建議召開多方協調會尋求共識,以業主及廠商共同認可的價格處理。結構技師如能提出結構技師公會的收費標準證明,當有所幫助。

Q:開標後最低標得標廠商,其標價低於原底價百分之八十,本校擬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後決標,為本校之決標方式究應註明係依據何法條?

A: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敘明於招標文件。因本案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自應與原公告招標內容相符,註明依據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1款決標即可,如欲請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則係依本法第58條規定辦理。

Q:何種工程適用於空污費費率表之第三級收費標準?

A: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93.05.31)修正函,公告事項,第三級費率適用於非屬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93.05.31 行政院環保署署空字第0930039434A)

Q:有關協商措施及綜合評選為何?是否決標完再進行?

A:協商措施及綜合評選請參閱採購法第555657條,在決標前進行,決標完畢不能再進行。

Q:投標廠商減價是否可簽名蓋手印取代大小章?

A:目前尚未有簽名蓋手印可取代大小章效力的規定,建議請廠商派員送達,減價仍照程序進行,並確定負責人身分,以大小章用印後再行決標。

Q:本校辦理「校園再造計畫」經費申請,委辦設計監造費可否採用7%;另本校內之工管費可編多少%

A:經查「校園再造計畫」係屬於全校景觀綠化工程,依規定得編列專案委外費用,工程費五百萬以下部分得採第一類7%方式編列。校內之工管費依學校自主原則,依實際需求來編列,但最高不超過3.5%

Q:補強工程,教學區限期完工,其間有變更設計,致使限期完工部分延後兩天,但因教學區與全部工程無法區隔,是否依契約扣款?

A:教學區有限期完工,卻與全部工程完工日不同天,而變更設計後兩者又無法區隔,是以應於工程會議討論處理,請建築師確認教學區工程部分是否已經完工,並紀錄載明即可。

Q:專案補助款,校方申請空調專款20噸,是否可分成10*2

A:預算表內若有明確標明數量或噸數則不可分項,若無,則總噸數相加為20噸即可。(經查該單位預算書內並無明確規格與數量,該單位已向中央信託局共同採購項內購買。)請各校在編列預算時,應審慎考量實際需求與執行的可行性,以免預算通過後,衍生執行上的困擾。

Q:教育局說議會要各校提供95~99年未來5年之整修工程項目,本校已列舉電源改善工程、PU跑道工程、廁所整修工程及油漆工程,請問還可列哪些?

A:建議從公共安全、教學需求著眼,配合學校中長程發展計畫整體規劃,廣徵多方意見,斟酌提出,項目依學校差異而有不同,資料可參閱歷年總務主任會議手冊。

Q:「釋疑」何時提出?

A: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釋疑」為等標期前面1/4日期。例:等標期28天,廠商可在前7天以書面(包含傳真)請求釋疑,機關釋疑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招標過程各項規範不可省略,愈嚴謹明確,廠商愈知所遵循,發包過程也會比較順利。

Q:幼稚園歷年來餐點費用結餘款,經行政會報經首長指示改為幼稚園設備之雜項費用,依規定該如何辦理?

A

1.依費用變更為地方單位預算後,仍使用在幼稚園之設備,可先簽辦,園長核可後,依項目列表行文向上級報准核備。

2.變更後之什項設備金額十萬以上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購置之設備,依法列入財產登記處理。

Q:應如何爭取專案輔助經費

A

1.日常修繕請從維護費支應。

2.如遇天災造成災損有立即性安全之虞且經費龐大者,可依教育局規定於期限內備妥費用明細表、災損照片報局核示。

Q:本校辦理財務採購,有兩家廠商投標已逾法定受理時間,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A:已逾截標時間之投標文件,視為無效標,應登錄收到時間後當場退回,如係郵寄,則於開標時請廠商領回。

A:本校甄選保全公司維護校園安全,經查其送來之契約書未將價錢列入,請問該如何處理?

Q:甄選說明會之紀錄,廠商企劃說明書及開標議價紀錄均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可去電保全公司要求補列,該得標價(指「調整後單價」)必須列於契約書中,否則無法據以請款。

Q:財物採購時,12萬的採購案希望徵求特定對象應該怎麼辦?

A: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企字第8809108號函,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但還是建議請使用單位就個案敘明指定特定廠牌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Q:招標文件應附的檢舉申訴電話?

A:教育局曾正式來文應附於招標文件中(補充投標須知)共有七種:

1.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電話:2723-9161

2.傳真:2723-9364

3.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南區3

2.法務部調查局

1.檢舉電話:2918-88882917-1111

2.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3.臺北市調查處

1.檢舉電話:2732-8888

2.信箱: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4.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1.廉政熱線:0800-211-655

2.傳真:2759-5690

5.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1.檢舉電話:2720-56622720-5676272320892725-64562725-6457

2.傳真:2723-77142345-1596

6.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1.聯絡電話:(022725-5610

2.傳真:(022723-9354

3.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3樓南區西側

7.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1.聯絡電話:8789-7500

2.傳真:8789-7800

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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