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開標時廠商押標金支票未填寫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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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投標須知中押標金繳納相關規定,押標金繳納憑證可當場提出,故立即補填受款人即可。
2.另教育局90.9.5北市教秘字第9026586900號函「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七條「押標金支票、、、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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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押標金改為5﹪以下有無相關之公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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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押標金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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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履約保證金之繳交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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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請參考最新版的投標須知範本。
2.參考94年12月16日府工三字第09433445600號函頒投標須知範本,投標廠商得以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3)郵政匯票。
(4)無記名政府公債。
(5)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6)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7)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前項第(5)款至第(8)款之保證金格式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之格式。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本機關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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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廠商之押標金,為該公司之支票而非銀行之支票或本票,是否為合格文件?若廠商願意當場繳納現金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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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投標須知上對押標金繳納有詳細之說明,此種情況應屬不合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免收押標金(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在截標前應完成繳納,開標後,學校不收取現金(詳投標須知),現金繳納處所,公立學校為為臺北富邦銀行各校保管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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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工程或財物、勞務採購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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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勞務採購得不收押標金(採購法第30條)。
2.工程及財物之採購押標金以不逾標價的5%為原則,保固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的5%為原則,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的10%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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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廠商得標金額低於底價80﹪但高於各有效標總標價平均值之80%,是否須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願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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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高於各有效標總標價平均值之80%,可不需繳交,但仍要要求廠商提出書面說明,俾憑以決定是否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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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務採購可否收押標金?額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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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規定勞務採購可免收押標金(採購法第30條),但並非不可收押標金。仍以採購金額5%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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